【案件】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件焦点】原告是否能撤诉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邓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邓贤桂承担。
【总结】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名法院。如本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撤诉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准许申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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