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如果没有意外的情况,则定期开庭。
2、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如果没有意外的情况,则定期开庭。
2、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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