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92年9月22日登记结婚,1994年7月9日生一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相互间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1996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不知下落。同时无证据证明,也无法查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列举了以下证据:
1、结婚登记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系合法夫妻关系。
2、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3、夏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4、杨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5、梁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案件焦点】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婚生子该由谁抚养?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间结婚后,本应以构建和睦家庭为出发点相处,互敬互爱,但由于双方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相互间无共同语言,彼此缺乏谦让,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1996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长达10多年。并结合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系公文书证,证明力强,可以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第二份证据系当地基层组织所作的证明,可信度较高,本院予以认定。第三至第五份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以上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视为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所以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的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理应随原告生活。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与被告间离婚;
二、 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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