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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而导致离婚

【案件】原、被告于1989年9月登记结婚,起初夫妻关系尚可;1992年2月生长女姚一(化名),2000年11月生次女姚诶(化名)。2002年被告外出到深圳打工,2005年2月回家过春节期间,双方协商修房时各持己见,为此发生吵架,被告在地基下好后又于同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无音讯。2007年5月原告具状原审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养有两个子女,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有关问题,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两年之久没有音讯,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
一、准予原告冯平(化名)与被告姚均(化名)离婚;
二、女孩由原告抚养。
上诉人姚均上诉认为,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正确,理由不成立,
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答辩称,
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和多年来家庭和睦之说法,纯系颠倒黑白。
二、为改善家庭经济外出打工和不断寄钱之说法,纯系杜撰。
三、适用法律错误之说法,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姚均与被上诉人冯平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特别是近几年来双方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疏远,现上诉人姚均虽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但在调解中,又无和好的具体措施。且冯平离意坚决,因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姚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致使感情疏远,现上诉人虽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但冯平离意坚决,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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