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该协议是否有效。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均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两个子女抚育费合计10000元(其中领取调解书时兑现8000元,余款2000元于2008年10月16日前付清)。
三、共同债权:陈X4000元由原告收回所有;
四、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清偿。
案件受理费24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和平离婚以及解决后续的财产及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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