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王敏(化名)经媒人谭、胡介绍于2005年农历正月十一订婚。订婚时按当地习俗给王家彩礼人民币10500元,实物折币1408.20元。订婚后,于当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2006年10月13日生女孩冉。孩子刚出生一个月零六天,被告王敏就丢下孩子回了娘家。我和幺婶及妹妹去接她回家,我岳母用木棒和石头打我们。随后又请村支书杨做工作,王敏还是不同意回来。鉴于这种情况,我们的婚姻不成,王家应返还彩礼10500元,实物折价1408.2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敏辩称:彩礼与我父亲无关,订婚时第二天我父亲就交给了我,我同冉X一起出门务工用了。要还也该我还。
被告王辩称:冉X同王敏订婚时,冉家是交给我彩礼现金10500元,实物折币1408.20元。现金我第二天就交给了我女儿王敏。彩礼该还,应由王敏还。 被告为证明其反驳的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媒人谭、胡,证人文、陶的证言。证明彩礼是10500元,是交给王敏的。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二人提交的证人证言证实的彩礼10500元无异议对其他内容有异议。
被告王兴林、王敏对原告主张的彩礼10500元和实物折币1408.20元无异议。对由王兴林返还有异议
【案件焦点】婚姻不成,离婚后彩礼的返还问题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返还按当地风俗给付的彩礼。应当支持其请求的规定。原告给付王家的彩礼,应当由被告二人返还。
【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敏、王返还原告冉X彩礼现金和实物折币共计11908.20元;
二、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9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实际支出费150元,合计1040元。由原告冉X负担440元,被告王敏、王负担600元。
【总结】结婚是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上的,缺少沟通的夫妻生活带来的更多是不信任,不理解和争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返还按当地风俗给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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