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生育一女孩,1997年正月生育一男孩,因原、被告在外打工时间较长,该两小孩随原告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原、被告于2005年正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朱爱(化名)遂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在庭审中,原告表述婚后未添置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并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从来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被告年年在外打工,但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被告从来没有承担过,都是由原告打工维持。被告刚从外面打工回来,不但没有带钱回家,反而为家庭琐事赶到原告打工的工厂里殴打我。综上所述,被告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特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案件焦点】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于1993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事实婚姻。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并于2005年正月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时间较长,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一男,原告要求抚养女孩,考虑到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及原、被告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对财产分割问题,原告主张无婚后财产和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未作答辩,其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实,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今后双方若有争议,可另行依法解决。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都享有探视子女权利,子女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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