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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儿子 成年后儿子起诉要求父亲搬走 法院判了

老许和妻子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儿子小许所有,小许成年并拿到房屋产权证后,即起诉老许及其再婚妻子、女儿搬离该房屋。法院审理后做出了判决,不支持小许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05年老许与妻子张女士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儿子小许随老许共同生活,夫妻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儿子小许所有,张女士不再承担小许的抚养费,待小许18周岁后,老许和张女士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系亲属可以在房屋居住,但第三人不得在房屋内居住。

离婚之后老许另与她人结婚,并生育一女孩,老许一家三口及小许都居住在这套房屋中。由于长期与后妈生活在一起,小许和老许及其妻子、女儿的关系非常差。但由于尚未成年,小许只能默默忍受。

2018年3月,小许成年后提出要求老许配合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老许就是不配合,原告通过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才最终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小许一人。

拿到产证后,小许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老许及其妻子、女儿搬离房屋。

【各方意见】

小许认为,父母离婚之后自己遂老许生活,但老许很快就再婚了,再婚之后老许又有了女儿,随即对自己不管不问,把本应给自己的生活费压缩到最少,一旦索求,老许便推脱。读大学后,老许更是分文不出,自己是通过向亲戚借钱和打工维持学业。现自己已经是房屋的产权人,所以要求老许一家搬离,自己可以将房屋出租,补贴学费和生活费,完成学业。

老许认为,前妻张女士迷恋赌博,输光了全部家当,才被迫离婚。考虑当时小许尚小,而家里除了这套房屋,已一无所有,为了给小许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才约定小许随自己共同生活,房屋归小许,且抚养费由自己一人承担。再婚之后,自己与现妻子共同扶养小许,虽然又有了女儿,自己还是拿出收入的1/3供小许生活、学习。因现妻子平时做事比较严格,所以和小许相处的不好,才引发了矛盾。而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老许表示,现在自己除了这套房屋,自己也没有地方住,房屋虽然赠与了小许,但自己和现妻子、女儿仍有居住权。

【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了解:法院审理后最终未支持小许的诉讼请求。

【分析】

小许和老许是父子关系,在父母离婚后,随老许生活,老许事实上承担了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扶养小许至18周岁。

现小许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食其力。虽然小许还在都大学,虽也有许多大学生依靠父母生活,但毕竟每个家庭境况不一,贫富差异巨大,并非每个父母都有能力供养都大学的子女。法律也没有规定,父母必须扶养读大学的成年子女。

小许因父母的赠与而得到房屋,但该赠与也附有条件,即其直系亲属可以在该房屋居住,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老许及其妻子、女儿没有其他房屋或者有其他符合搬出去居住的条件,小许无权要求他们搬离。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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