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便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存续期间,于1997年1月6日生育男孩,取名王X,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能够离婚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廖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X随王应权生活,王自愿承担抚养费;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廖分得所购买的街道广播站宿舍楼的第三层混合结构房屋一套132.8平方米即产权证号是农房权证号及其室内的家俱;王分得购买的号楼预售房屋一套;
四、王一次性补偿给廖现金2万元;
五、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王自愿承担并偿还。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王自愿承担。【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生效,双方离婚。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符合离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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