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欠下巨额债务,该巨额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有责任偿还?这在我国婚姻法中一大争议点,历来饱受争议。上海离婚律师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解决夫妻债务提供了法律说明。
周某和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两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某父母承担。不知从何时起,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额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债,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债务。林某追问周某,周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因周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债务。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生效,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某一人承担,林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使用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非共同债务由债务一方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前不久《解释》的出台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法院在审理中要注意考察客观事实,即应查明该债务的使用的目的,同时也要注意欺诈、故意隐瞒等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