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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婚基础,外出打工多年未回,能否离婚?

【案件】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恋爱,1994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1995年1月16日双方一同到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6月5日生育一对双胞兄妹,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之间彼此独自外出打工,同居时间较少。2005年10月被告外出务工后,至今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同居时间较少,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两年之久,且被告不知下落,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2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法主持调解。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的规定,其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女,因被告不知下落,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需要,暂随原告一起生活为宜。对于本案的其他相关事项,因被告未予应诉,其事实难予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诉讼。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间离婚;
二、婚生子女随原告一起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包容理解,性格不合但也要互相迁就对方,共同认真的经营夫妻感情与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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