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居期间基于男女朋友关系,一方能非常容易地接触到对方的财物,或银行卡之类的东西,也会知道相应的银行卡密码。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拿走对方的财物,或者持对方的银行卡到银行取走钱款,这样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吗?
【案情】
李某与胡小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开始在外借房同居。2015年2月至5月期间未经胡小姐的同意,李某多次擅自在出租屋,胡小姐的背包内将胡小姐的银行卡取走,并利用事前获悉的密码,先后三次在银行取款机上取款计2万元。
胡小姐发现银行卡内存款被取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数日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评析】
未婚同居关系是男女之间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掺杂一定的情感因素。基于男女朋友关系,一方占有、使用或接触另一方的日常生活用品和财产,这样的情况有别于一般人同居之间的个人财产私有,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具有一定的混同。
当发生同居一方不问自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对行为人主观心态难以从简单的客观行为中推断。被害人事前同意被告人取用其财产,日后双方反目,报警欲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是有可能的。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处理起来是非常谨慎的,一般不做作为刑事案件追究责任,但并不是说这样的情况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当符合法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时,司法机关也能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未婚同居一方不问自取对方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上海刑事律师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盗窃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未婚同居关系中,不问自取对方钱财,不影响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二是未婚同居关系中,双方未事前约定财产属共有关系。同居双方的财物所有权仍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保护的法益。
本案中,虽然李某与胡小姐是同居关系,但并不代表李某就可随意取用胡小姐的财物,况且双方之间的财产并未形成共有的关系。即使李某事前获知胡小姐的银行卡密码,但钱款并未脱离胡小姐的占有,李某的私自取走胡小姐钱款的行为侵犯了胡小姐对自己钱款的所有权。李某事前未征得被害人胡小姐的同意,事后也未告知胡小姐,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方面;直到被抓李某也没有归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其主观上亦具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并取出银行卡账户存款计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结束语】
上海离婚律师:虽然未婚同居一方不问自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法律上一般不认定为盗窃罪,但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处分他人财物,也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加以甄别。上海刑事律师建议同居生活中的男女们,一定要明白同居有别与夫妻,对方的财物不是你自己的财物,未经许可不能随便取用,一旦跨越雷池,将酿成大祸。